国家出资公司与公司治理

0
148
Whatsapp
Copy link

本专栏此前曾探讨过中国的国有公司这一话题(请见《商法》第8辑第4期《国有公司》)。文章指出,国有公司近年持续受到关注,一方面因为其经济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因为中国持续推进相关改革。文章还介绍了国有公司的起源: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有公司于20世纪50年代首次出现,最初是私营公司和私人资产(包括外国公司)国有化的产物。

文章还提到,“国有公司”这个词其实是误称。更准确的说法是“国家出资公司”或“国家出资公司”(对于“公司”与“公司”的区别,参见《商法》第3辑第9期《公司或公司?》),因为并非所有国有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也并非都适用此前《公司法》中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事实上,许多国有公司同时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市场(如香港)上市,社会公众股占股本的一定比例,通常约为30%。不过,国家通常持有控股权,而国有股份并不纳入公众流通股。

文章还提到,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启动前,国有公司一直主导中国经济。彼时的国有公司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而是政府的基本生产单位,承担着广泛职能,包括商业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些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福利,而员工则在中国所谓的“铁饭碗”体制下终身留在公司。1992年,邓小平南巡深圳,据称提出“致富光荣”的说法,此后国有公司改革进一步提速,尤其是开始推进公司化进程。这一进程在1993年《公司法》及其1999年和2005年的修订中得到制度化,也是中国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部分。

2023年,《公司法》经修订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公司法》新增一章,即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其他国家出资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国家出资公司”作出了定义: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该章共10条,涵盖一系列事项,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一百六十九条)、出资人权利的行使方式(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家出资公司通过董事会进行治理(第一百七十叁条),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的角色: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不少评论认为,第一百七十条实际上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地位正式写入法律,这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叁十叁条的规定相呼应。章程第叁十叁条涉及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如下:

国有公司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国有公司和集体公司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的是领导作用;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其角色更多体现为引导、保障和促进。尽管两类组织中的定位不同,但按照章程第叁十条,只要公司或其他基层单位有叁名以上正式党员,就应当成立党组织,具体规定如下:

第叁十条
公司、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叁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对于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领导作用的改革,可追溯至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国有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一领导作用在实践中体现在多项重大公司事务上,包括战略决策、关键人员任免以及重大项目规划。

Andrew Godwin 2015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商业法中心公司法与金融监管研究项目联合副主任兼亚洲法律中心荣誉副主任(商业法)。葛安德亦曾在澳大利亚国内外多家组织、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担任顾问。于2020年至2024年,他担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特别顾问兼代理总法律顾问。

Whatsapp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