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已成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工具。尤其是在互联网等科技行业,用人单位常通过竞业限制协议,对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的择业行为进行限制,以维持竞争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司法实践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审查更趋实质化。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如何围绕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进行举证,以供实务参考。
适格主体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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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兜底条款“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法院在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该类人员时,通常会结合其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接触信息范围及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以认定劳动者是否实际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叁条,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属于适格主体负有举证责任。通常需要证明两方面内容,一是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二是劳动者知悉、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约束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实践中,商业秘密范围较广,既包括技术资料、研发方案等技术秘密,也包括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经营秘密。对于劳动者是否实际知悉、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通过多方证据证明。例如,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劳动者参与涉密项目、会议、业务的记录,翱础系统权限及涉密信息访问记录,劳动者对于知悉单位保密信息的书面确认或自认,用人单位对于商业秘密管理及保密制度的文件等。
举证思路

律师
安理律师事务所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能否有效举证,往往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结合司法实践及实务经验,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方面做好证据收集与管理工作。
与涉密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对于任职期间可能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在其入职时及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增强协议效力,并证明员工自愿签订且明确知悉协议内容,可在协议后附确认书,由员工手写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和理解协议内容,无任何异议”等内容。
对于工作期间参与涉密项目的员工,用人单位还应与其签订专项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涉密信息范围及保密要求,以强化对该员工知悉、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明力。
对保密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和访问限制。用人单位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信息分级制度、按岗位设置不同层级员工的访问权限、限制涉密文件下载等。
核心商业秘密应仅向特定岗位或员工开放,并应同步保留系统权限记录、访问记录、审批流程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相关员工实际接触过涉密信息。
留存员工知悉保密制度及接触保密信息的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保密制度的宣贯,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例如,可在入职培训、专项培训或阶段性考核中加入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并通过签到记录、培训材料、考试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此外,可要求员工在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中体现“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接触涉密信息情况”等内容。
在员工离职阶段确认其知悉商业秘密的事实并重申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着力取得员工确认知悉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例如,在离职面谈中引导员工确认其在职期间曾接触、掌握保密信息,或在离职交接文件中载明员工涉及的涉密事项、资料交接情况及保密义务延续要求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对于离职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向员工送达《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或类似文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期限、范围及违约责任,并保留送达凭证。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涛、律师张淼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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