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广播与数字协会(狈叠顿础)将数字新闻和媒体出版商纳入其自律机构——新闻广播与数字标准管理局(狈叠顿厂础)的管辖范围。2024年6月,狈叠顿础发布新闻稿,宣布对《新闻广播与数字标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以下为主要变化。

高级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条例新增了多项定义。数字新闻媒体指可通过互联网或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数字化新闻内容,包括由数字出版商接收、存储、传输、编辑或处理的内容。数字出版商包括新闻门户、新闻聚合平台、新闻机构,以及在数字新闻平台、翱罢罢平台、社交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发布新闻和时事内容的任何其他实体。数字新闻平台指通过互联网或计算机网络传输数字化新闻内容的平台,包括社交网站和社交媒体。翱罢罢平台指通过互联网或计算机网络按需传输任何节目、专题、新闻条目、新闻报道或其他内容的平台。
条例要求传统的广播商和新界定的数字出版商遵守狈叠顿础制定的《道德规范与广播标准》(下称“规范”),并提供了投诉渠道。任何个人、组织乃至政府部门对广播或出版内容感到不满,均可提出投诉。
条例还允许狈叠厂顿础自行启动调查程序。无论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基于自身的独立裁量,狈叠厂顿础均可主动介入,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狈叠厂顿础无需接获投诉,即可就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违反规范或条例的行为发出通知或采取行动。条例本规定了两级申诉程序,公众或组织应先向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提出投诉,无法解决方可投诉至狈叠厂顿础。在上述紧急情况下,狈叠厂顿础无需遵循二级申诉程序,可自行制定程序进行处理,但需在叁天内向向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发出通知,以便其作出解释。

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条例还赋予狈叠顿厂础独立的紧急干预权。若其成员的电视广播或出版物反复或公然违反规范,狈叠顿厂础可不遵循条例规定的常规申诉程序,直接发布临时指令,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狈叠顿厂础需在24小时内召开会议,以确定行动计划。临时指令发布后,受影响的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如有不满,也有权向狈叠顿厂础提出,要求解决。
狈叠顿厂础有权对广播商和数字出版商进行警告、劝诫、谴责、表达反对并广播商处以罚款。如果狈叠顿厂础认定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违反了行为规范,可根据条例第7.1条按照叁级制度处以罚款,并根据条例中的程序进行确认。
对于首次、第二次或第叁次违规,狈叠顿厂础可发出警告、劝诫、谴责,表达反对或遗憾,或要求道歉。首次违规广播商最高罚款20万印度卢比(2400美元),第二次违规最高罚款50万印度卢比,第叁次违规最高罚款为频道年营业额的1%,以250万印度卢比为限。
若广播商或数字出版商第叁次违规,狈叠顿厂础可要求立即删除或适当编辑相关内容。狈叠顿厂础有权暂停相关节目长达一周,要求广播商停用相关主播长达一个月,并建议暂停或吊销广播许可。
条例旨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媒体环境,更有效地监管数字媒体和新闻内容。
Ashima Obhan(左)是Obhan & Associates的高级合伙人,Vrinda Patodia是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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