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窜公司高管陈某和多名技术人员以公司运营需要于2019年至2020年间,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某外卖平台数据,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窜公司提交了《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申请书》,检察机关决定对该起案件开展数据合规治理。经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对窜公司、陈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为刑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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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叁条之一第叁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该罪名可由单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当前,从事数据经营的公司普遍重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防范,会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脱敏”处理,窜公司爬取到的大概率是已经被外卖平台“脱敏”处理过的数据,检察机关亦认为窜公司爬取的数据未涉及身份认证信息,因此窜公司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Z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条第四款规定该罪名亦可由单位构成。
本案中,窜公司在未取得被害外卖平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平台数据,情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涉案公司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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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公司收到检察机关的合规检察建议后,专门聘请法律顾问团队制定数据合规专项整改计划并严格执行。具体来看,窜公司彻底销毁相关“爬虫”程序及源代码,对非法获取的涉案数据进行无害化处理,与被害外卖平台签订数据交互协议,实现数据来源合法化。同时,窜公司还将其与外卖平台的合作模式进行复制、移植,与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达成数据合作。
检察机关商请第叁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了由网信办、某知名互联网安全公司和产业促进社会组织人员组成的第叁方组织,全程监督窜公司数据合规工作,最终窜公司经第叁方监督评估合格。经公开听证,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第叁方组织、被害单位等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对窜公司、陈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评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笔者认为虽然检察机关适用了第叁方机制,但检察机关对窜公司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仍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相关不起诉的规定而作出。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并非只要涉案公司适用第叁方机制,最终检察机关就一定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将根据涉案公司的合规整改效果,尤其是第叁方组织的合规考察报告进行评估,对涉案公司及人员作出不同的处理。在实践中,已经有涉案公司适用第叁方机制,但仍然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结论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相关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开拓中,极易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刑事犯罪,如相关公司已触发上述刑事法律风险,涉案公司及人员应积极争取适用涉案公司合规,以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最轻的处罚,甚至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周楷人是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6043 5866以及电邮bill.zhou@llink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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