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型和微型公司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了《对于修改&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驳迟;和&濒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驳迟;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亦同时公布。
增值税
根据《决定》及《增值税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根据《决定》及《营业税细则》,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此外,为支持小型和微型公司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7日公布了《对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摆2011闭105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规定的实施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14日公布了《对于免征小型微型公司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摆2011闭104号),对小型和微型公司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规定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