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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将至,金融机构过往的一些权责分配逻辑行不通了

年12月27日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草案》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强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

监管转向控制关系

传统监管以法人边界为基础,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及其董监高。但在现实中,决定金融机构风险偏好的,未必是名义上的管理层。控股股东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人事任免、资金安排影响经营;实际控制人还可能通过协议控制、一致行动、关联公司或者代持关系实施支配。

穿透式监管不再局限于工商登记和直接持股比例,而是进一步追问叁个问题:谁最终控制机构、谁从交易中获得利益,以及谁对风险决策具有实际影响。监管视角由“股权形式”转向“权力实质”,由单一法人转向整个控制链条和利益链条。

从《修订草案》的制度设计看,宏观审慎管理、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综合统计与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穿透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监管机构有权调取财务、会计、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识别隐性关联关系,为发现隐名股东、复杂控制架构及资金闭环创造了条件。

新《公司法》责任衔接

Xiang Fei, Tahota Law Firm
向飞
高级合伙人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135 5122 3080
电子信箱:蹿别颈.虫颈补苍驳蔼迟补丑辞迟补.肠辞尘

穿透式监管并不是单纯增加报表和审批事项,其背后是股东、实控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公司治理责任的同步强化。

首先,新《公司法》扩大了实控人的识别范围。实控人不再以“非公司股东”为前提,只要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即可被认定为实控人。这意味着,名义持股比例较低、通过多层架构或一致行动安排实施控制,也无法规避责任。

其次,“实质董事”责任落地。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控制人不能再以“没有担任职务”为由,将不当决策责任全部推给董事会或者管理层。

再次,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确立了“影子指示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确认该规则具有溯及适用的空间。

由此,金融监管的“穿透识别”与公司法的“穿透追责”形成衔接:监管部门负责识别实际控制关系和风险来源,公司法则为追究控制人责任提供民事法律基础。

主要合规风险

股权结构不透明。通过代持、信托持股、交叉持股、多层厂笔痴或者一致行动安排隐瞒实际控制关系,可能导致股东资格、关联关系和资本来源判断失真。

不当干预经营。股东或者实控人直接干预授信、投资、资金调度和风险处置,即使未形成正式书面指令,也可能因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而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通过关联公司取得贷款、担保、资产转让或者费用支付,将金融机构资源转移至股东体系,是穿透式监管重点识别的对象。

资本不实和循环出资。金融机构股东的出资不仅要符合公司法上的真实性要求,还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自有资金来源。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入股、循环注资或者抽逃资本,可能同时触发公司法责任和金融监管责任。

集团风险传导。实控人将金融机构作为集团融资平台,要求其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输送流动性或者承接风险资产,容易使单个机构风险演变为集团性、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合规建议

面对即将到来的穿透式监管,金融机构现阶段可结合现有公司治理和监管要求,提前梳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关系,关注最终受益人、一致行动关系、资金来源和关联公司变化。

对于重大授信、担保、投资及资产交易,应加强关联关系和利益冲突审查。股东、实控人对经营事项提出意见或者施加影响的,宜保留必要记录,确保决策由有权机构依公司治理程序独立作出。

同时,可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内部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股东、实控人的行为边界,完善关联交易回避、利益冲突申报和异常资金监测机制。

穿透式监管的核心逻辑是“权责对等”——谁对公司经营有实质影响,谁就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当由过去主要关注机构自身行为,逐步转向同时关注行为背后的控制关系、利益归属和风险承担。


向飞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35 5122 3080以及电邮fei.xiang@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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