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刑事规则迎来自201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规于7月27日起正式施行。律师分析指出,尽管本次修订提高了入罪金额标准,但其仍反映出监管趋严态势。
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证券监管的重点领域。2025年,中国证监会共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01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比最高,超过叁成,同比增幅达22.47%;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对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交易的动议形成时间、阻却事由以及入罪标准等作出修订。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合伙人黄江东说,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将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前移至“初步意向”阶段,这意味着内幕信息敏感期可能早于正式立项、董事会审议等节点。
“一些过去容易被视为‘前期沟通’的行为,例如实际控制人与家属、合作伙伴讨论控制权转让设想,与潜在交易方初步接触并透露并购意向,或向中介机构咨询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等,如果已形成较为明确的交易意向并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相关交易行为就可能进入内幕交易监管视野,”他说。
他指出,新规体现出内幕交易监管正“从单纯关注交易行为,转向更加关注内幕信息形成、传播和利用的全过程”。
与之呼应,在定性维度强化覆盖范围的同时,定量维度也作出调整。新规的另一项重大变化,是上调了内幕交易刑事追诉标准:构成“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成交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由25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针对成交额入罪门槛的大幅提升,专注于证券合规领域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朱进姝说,“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主要意在与2022年修订的《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保持协调;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修订则参照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相关司法解释,将升档标准设定为一般定罪标准的10倍。
“此次修订有助于统一案件处理尺度,促进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也符合近年相关案件处理实践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朱进姝说,“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调整并不意味着内幕交易监管要求降低。本次修改体现的整体基调仍是从严打击。”
她补充,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内幕交易、出售或变相出售内幕信息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重点情形,新规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金额为一般情形的50%,“体现打击重点突出”。
面对新规带来的变化,黄江东建议公司将内幕信息管理前移至重大事项酝酿之初,及时登记知情人,并落实保密措施。
他提出,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全过程留痕,对会议、沟通、决策等关键环节形成完整记录,既满足监管要求,也为合法交易抗辩提供客观证据”,同时应加强相关人员专项合规培训,确保充分理解规则。
从制度建设层面,朱进姝指出,内幕信息合规不仅是防止泄露,更重要的是确保重大事项筹划、信息传递和交易安排均处于有效管理之下。“除完善知情人登记、保密承诺、信息隔离等制度外,公司还应关注外部中介机构、交易对手方等可能接触信息的主体管理,确保内幕信息形成、传递和知悉过程可完整记录,”她说。
针对预定交易,她建议保留相关安排的形成过程和执行依据。“实践中,部分交易虽具有合理背景,但因缺少事前记录、交易计划随意调整或执行情况与原安排不一致,导致事后难以证明交易独立性,”朱进姝说。
展望未来的执法走向,黄江东预计:“监管部门或将更加关注控制权变更、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等重点领域的内幕交易,加大对法定知情人、‘影子账户’、关系密切人员及利用复杂交易方式规避监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进一步依托大数据、账户关联分析等科技监管手段,提升内幕交易发现和查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