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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正超越合规范畴,逐步涵盖问责、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

印度外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对于在印度经营的公司而言,公司治理始终是一个核心议题。受到高度关注的事件持续引发公众及监管机构的审查,范围涵盖大型科技平台的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跨国公司区域办事处的合规失当,乃至大型银行独立董事提出的担忧。

治理失当的后果不仅涉及法律风险,更涵盖财务、运营及声誉层面的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如今,公司治理已不再被单纯视为一项程序性义务,而是构成涵盖问责、风险管理、透明度及有效监督的更广泛框架。

在此背景下,鉴于印度独特的监管环境以及不断演变的合规要求,应对印度的公司治理环境仍然较为复杂,尤其是对于通过印度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而言。充分理解这些实务考量,对于在印度构建稳健且可持续的公司治理架构至关重要。

印度公司治理监管框架

Rupinder Malik
Rupinder Malik
合伙人
JSA Advocates & Solicitors
邮箱: rupinder.malik@jsalaw.com

2013年《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适用的公司秘书准则,共同构成了印度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石。该法规范了公司的设立、管理与运营,对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股东权利、信息披露、审计及财务记录保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外,上市公司还受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特别是201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义务与披露要求)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公司治理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上市外国母公司旗下的非上市子公司而言也日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涉及外资的公司还须遵守由印度储备银行颁布的1999年《外汇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业务性质,公司还可能受到特定行业监管框架的约束,例如保险公司需遵守印度保险监管与发展局的法规。

这些法律以及其他适用的劳动、环境和运营相关法律,共同规定了超出《公司法》所规定范围的公司治理义务。

《公司法》确立了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每家公司必须配备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私人公司为两名),且其中至少有一名董事需满足居住要求。部分公司还必须任命至少一名女性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须召开四次会议,且相邻两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 120 天。

Divyaanshi Chandra
Divyaanshi Chandra
首席律师
JSA Advocates & Solicitors
邮箱: divyaanshi.chandra@jsalaw.com

董事会对各项职能承担集体责任,包括批准财务报表、编制董事报告以及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要求。

董事个人亦须承担法定义务和信义义务。董事须在每个财年出席至少一次董事会会议,否则其董事职位可能空缺。《公司法》规定了信义义务,要求董事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为了公司最佳利益履行职责;履行应有的谨慎、技能和勤勉义务;并避免利益冲突。

《公司法》进一步引入了“违约责任人员”(officer in default)的概念,以确定和分配责任。通常,执行董事(即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董事总经理)被视为违约责任人员。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责任,例如违规行为是在其知情、同意或未尽到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该治理框架还通过股东监督机制纳入了制衡手段。某些根本性决策需经股东批准,包括修改公司组织大纲中的宗旨条款、增加法定股本以及超过规定阈值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框架是受到最严格审查的领域之一,外资公司需对此予以密切关注。此外,国家公司法法庭针对压迫行为、管理失当和集体诉讼提供了法定救济,为少数股东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为促进透明度、问责及稳健的内部控制,《公司法》规定了相关框架,包括:保存能够真实公允反映公司事务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及向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报告。

法定审计师在公司治理框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必须独立审查公司事务。此外,审计师还负有法定义务,须报告公司、其管理人员或员工涉嫌实施的欺诈行为;根据涉案金额,相关欺诈行为须向公司内部或中央政府报告。

挑战与应对策略

鉴于印度公司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外国投资者在确保合规方面经常面临结构性及运营层面的挑战。下文将探讨主要的治理挑战及解决这些挑战的实务建议。

低估印度的合规体系。印度是一个合规要求繁重的司法管辖区,其义务涉及中央及各邦层面的多部法律及监管机构。例如,《公司法》要求平均每月进行一次法定备案。劳动法和间接税法也规定了类似的要求。常规的集团内部安排(如贷款、担保、投资)可能会触发审批、披露或报告要求。因此,公司必须监控并管理持续的合规义务周期。

频繁的监管变化使这一情况更加复杂。《公司法》自2013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并仍在定期进行修订。根据该法制定的规则也频繁更新,加上印度公司事务部发布的监管通函和通知,进一步增加了合规要求的层级。外国投资者往往难以跟上这些变化的步伐,并评估其对本地业务运营的影响。

“一刀切”方法。跨国集团通常对各子公司实施全球治理框架,以确保合规标准的一致性。然而,在印度,“一刀切”的方法可能并不奏效。鉴于印度独特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全球政策在法律和实务层面需要进行本土化调整或补充。

例如,全球道德准则规定的礼品和款待金额上限,可能会高于印度法律的规定或本地的市场惯例。同样,印度反腐败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定义更为宽泛,也可能涵盖履行公共职责的私营部门人员。

此外,由异地总部进行集中决策可能导致对本地运营及新出现的风险洞察不足,尤其是在合规文化尚不成熟的小城市开展业务的情况下。

误判董事职责的范围及责任风险。外国投资者往往低估担任印度公司董事所涉及的职责、责任范围及潜在责任风险,尤其是对于居住在境外的董事而言。虽然本地团队可能负责日常运营,但董事仍须履行上述各项法定及信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董事可能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其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

此外,还有一个相关的实务考量,即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顿&补尘辫;翱保险)可能无法充分涵盖印度的法定处罚,其中许多处罚具有准刑事性质。因此,公司应专门针对其在印度面临的风险,审查其顿&补尘辫;翱保险的承保范围。

另一个实务考量涉及信息披露。董事须提供信息以满足各种公司及监管要求,例如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在其他实体中的利益,其中部分信息只需支付少量费用即可公开获取。此外,2018年《公司(重要受益人)规则》也对多层外国控股结构规定了复杂的申报义务。外国董事和投资者往往对这种披露要求的范围之广感到意外。

尽管印度的公司治理框架看似复杂,但通过主动规划和与本地各方开展合作,许多挑战可以得到有效管理。关键措施包括:

    1. 在初始阶段进行全面监管梳理,识别适用于公司所属行业、结构和投资路径的法律、监管机构及申报义务;
    2. 对全球治理政策进行本土化调整以符合印度法律;
    3. 建立合规日历,明确责任人和升级处理的时间节点;
    4. 定期开展董事会层面的培训项目,内容涉及印度法律下的职责和个人责任风险;
    5. 建立有效的内部报告和举报机制。

同样重要的是在早期阶段聘请经验丰富的本地法律顾问,特别是在公司设立、外商投资架构设计以及进入受监管行业时,以确保在设计公司治理框架时充分考虑印度的法律要求。定期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秘书审计(对某些公司而言是强制性要求)有助于主动识别并整改合规缺口。

对于在印度的外资公司而言,健全的治理不再仅仅是一项合规要求;它是一项战略性要务,是可持续增长的基石,能够防范董事层面的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支持长期价值创造。

JSA ADVOCATES & SOLICITORS
9th Floor, Godrej, Golf Course Road, Sector 42
古尔冈 – GCR Haryana 122009 印度
电话: +91 124 439 0600
邮箱: gurugram@jsalaw.com


日本公司治理改革:2026年的关键变化

日本公司治理的基础是《公司法》,这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不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监管框架还延伸至《金融商品交易法》及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则,特别是东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准则》。

尽管该准则属于软法范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已成为影响日本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

该准则通过所谓的“遵守或解释”框架予以实施。在该框架下,上市公司须遵循准则中的每项原则,若未遵循,则须解释其偏离该准则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治理准则》于2015年出台,随后在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2026年7月21日,日本金融厅和东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定稿并发布了《公司治理准则》的最新修订版,标志着该准则时隔五年来的首次更新。

本文探讨了日本公司治理的最新动态,并特别关注2026年《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中的关键变化。

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动关注资金成本

Yusaku Akasaki
Yusaku Akasaki
合伙人
Chuo Sogo
大阪市
电话: +81 6 6676 8834
邮箱: akasaki_y@clo.gr.jp

2023 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对于实现关注资金成本和股价经营要求》,呼吁上市公司从资金成本、资本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的角度分析其经营业绩。基于上述分析,鼓励上市公司作出清晰的披露,并与投资者开展对话。

今年早些时候,即4月28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对于“关注资金成本和股价经营要求”的更新说明。该文件强调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其向利益相关方配置管理资源的政策,并与市场开展对话。

这些举措反映了长期以来对日本公司的担忧,包括留存收益的积累、维持低利润业务、资本效率低下以及对无形资产投资不足。

对市净率(笔叠搁)和净资产收益率(搁翱贰)关注度的提升已带来了可量化的改善。对比2022年7月与2026年3月的数据,上市公司的市净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呈上升趋势。尽管如此,虽然资本效率和市场估值整体有所改善,但仍落后于其他国家的公司。

在此背景下,2026年修订的《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董事会在制定和披露经营战略及经营计划时准确理解公司的资金成本。

Takashi Oguchi
Takashi Oguchi
合伙人
Chuo Sogo
大阪市
电话: +81 6 6676 8834
邮箱: oguchi_t@clo.gr.jp

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要求公司披露其如何合理配置资本以及其他管理资源。这包括对增长型投资和业务组合审查的说明。这些披露旨在展示公司拟如何实现其盈利计划、基本资本政策,以及该等战略和计划中设定的与盈利能力和资本效率相关的目标。

此外,董事会应当持续审视其管理资源的配置是否体现适当的风险承担,并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增长和中长期公司价值的提升。

这包括审查现金和存款等金融资产,以及有形资产和其他管理资源是否被有效用于增长型投资。

总体而言,2026年修订版确立了一套治理框架,要求董事会本身对中长期增长投资与股东回报之间的平衡进行说明。此举回应了海外投资者长期以来对资本效率和增长战略进行综合性说明的期望。

外部董事的职能进一步强化

2026年《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独立外部董事的职能,尤其注重提升其履职有效性。该准则强调了此类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以及维持此类董事的质量与人数、维持其独立性的重要性。

该准则还鼓励公司强化公司秘书处的职能,认可其在支持董事会方面的重要作用。此外,对于拥有控股股东的笔谤颈尘别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层级市场)上市公司,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董事会中至少过半数成员应为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独立外部董事。

该等要求可看作是使日本的公司治理框架与海外主要市场的公司治理框架更加紧密接轨、加强对少数股东保护的努力。

股东大会前的年度报告

根据日本法律,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叁个月内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该报告书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法定披露文件。它包括公司主营业务概况、财务业绩、风险因素、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公司治理状况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内容。

在日本,年度股东大会高度集中在6月举行,尤其是财年于3月结束的公司。这种独特的市场惯例导致公司难以及时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因此,许多公司历来都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才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

不过,2025年3月日本金融担当大臣要求上市公司考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数日或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日提交有价证券报告书。

因此,财年于2025年3月结束的公司中有57.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了有价证券报告书。相较于财年于2024年3月结束的公司仅1.5%的比例显着提升。

尽管取得了这一进展,但许多财年于2025年3月结束的公司仅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才提交了有价证券报告书。这引发了人们对这种最后一刻的披露对于股东和投资者而言是否真正有用的质疑。

2026年修订后的《公司治理准则》现将股东大会前披露有价证券报告书确立为一般原则。这一变化是旨在营造有利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更有效行使权利的环境的更广泛举措的一部分。修订后的准则还指出,公司应考虑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叁周进行披露。

通过将“会前披露”明确确立为准则下的一般原则,并将具体时限作为需要考量的事项,此次修订预计将鼓励公司不再仅仅在股东大会前夕进行形式上的披露,而是及时披露有价证券报告书,使股东能够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阅。

内部举报制度强化公司风险管理

近年来,日本的内部举报制度作为识别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早期风险识别机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因此,内部举报制度不再仅仅被视为合规措施,而是被视为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框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应由董事会进行监督。

根据《公益通报者保护法》,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有义务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此外,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的该法修正案将进一步强调确保该类制度的有效性。除其他修改外,该项修正案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未遵守有关其指定负责处理内部举报人员义务的建议时可以发布命令。违反此类命令可能会受到刑事罚金处罚。

《公司治理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适当的内部举报制度,并要求董事会监督此类制度的运行。尽管本次修订并未实质性改变该准则对于内部举报制度的基本方针,但它将此前列于补充原则中的事项整合进了主要原则和指引中。

因此,该准则采用了更加侧重原则的框架结构。这些修订表明,公司不仅应建立正式制度,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保内部举报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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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治理改革推动永续价值

台湾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基于由台湾《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发布的法规及函令组成的分层架构。

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公司的性质,即其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还是上市上柜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主要受《公司法》及其一般合规要求的规范,包括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及董事职责的规则。公开发行公司除须遵守上述规则外,还需满足对于董事会运作程序、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额外要求。而上市上柜公司则面临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其范围涵盖贰厂骋评鉴、永续报告书与信息披露、投资人沟通以及董事会问责。

这一最高层级的涵盖范围反映了监管重点发生了更为广泛的转变。近年来,台湾的政策重心已从董事会组织、股东会程序和信息披露合规等传统监管关注事项,转向ESG、永续发展、信息透明度和长期公司价值。这一转变也根植于《公司法》之中。《公司法》第1 条于2018年修正,不仅要求公司遵守法律及商业道德,更明确允许公司采取促进公共利益的行动,以推进其公司社会责任。该规定并未创设公司对社会或所有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独立信义义务;它而是为董事会提供了其在履行信义义务时权衡公共利益、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董事会信义义务推动永续发展

Lihuei Mao
毛立慧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274)
邮箱: lihueimao@leeandli.com

根据《公司法》,包括董事及监察人在内的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业务时,应忠实履行其信义义务。这其中包括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及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而非追求自身或第叁方的利益。随着公司治理与永续规则的演变,董事会日益被期望将永续风险、商业道德、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长期价值纳入其监督与商业决策的考量之中。

对于台湾地区的非公开发行公司而言,永续治理通常不采取强制性贰厂骋报告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形式。相反,它体现于对劳动、环境、税务、个人资料、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各项法律的一般合规要求,以及在日常营运中对道德、公共利益、声誉风险和社会责任的自愿考量。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以及上市上柜公司的期望则更高。公开发行公司必须遵守规范公司程序及内部控制的特定规则。上市上柜公司则被期望更进一步采行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管理方针以及具体的行动计划,这些内容应反映永续趋势、该趋势与其核心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其运营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此类政策与计划须经董事会通过,并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则被期望推动执行、检视执行成果并追求持续改进,权衡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将永续发展融入公司运营与策略,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为此,建议上市上柜公司建立永续治理架构,指定专责或兼责单位(例如贰厂骋委员会),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简言之,永续发展是通过制度化的董事会监督、风险识别与管理、专责单位及功能性委员会、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沟通来落实的。进一步的相关指引详见《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和《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ESG评鉴与信息披露演变

Derrick Yang
杨镇纲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152)
邮箱: derrickyang@leeandli.com

外部评鉴与永续信息披露已成为将永续发展纳入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监督的关键工具。

从公司治理评鉴到ESG评鉴。2014年,台湾地区针对所有上市(上柜)公司引入了公司治理评鉴制度,作为一项市场化评鉴机制,这也是台湾地区公司治理改革蓝图的关键一环。该评鉴作为一项政策工具,旨在鼓励公司提升董事会效能、保障股东权益、强化信息透明度,并强化整体公司治理。

2026年公司治理评鉴更名为贰厂骋评鉴,反映出其评鉴范畴已超越公司治理层面,进一步纳入环境与社会维度。首届评鉴指标涵盖环境管理、人权尽职调查、投资人沟通、劳动权益、家庭友善职场政策、永续治理及董事会问责。

永续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亦遵循相同轨迹不断扩展。自2025年起,所有的上市(上柜)公司必须编制并申报年度永续报告书,披露重大的经济、环境及人群相关议题与影响、贰厂骋风险评估及绩效指标。该报告书还必须说明永续政策如何在实际运营中落实,而非仅提供原则性声明。自2026会计年度起,上市(上柜)公司必须依据实收资本额分阶段适用《国际可持续准则(滨贵搁厂)可持续披露准则》,并在年报的专章中披露永续相关财务信息。此举使永续信息更接近于财务报告,并确认气候相关及永续相关风险、治理、策略、指标及目标等信息对投资人具有重大性。

Judy Lo
罗子伦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509)
邮箱: judylo@leeandli.com

非上市公司通常不受强制性的永续报告书要求约束。然而,随着贰厂骋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许多公司仍需采行贰厂骋管理实务或制度,无论是缘于供应链要求、金融机构的期望,还是环保及其他相关法规所驱动。2025年新增的《公司法》第387-1条规定,所有公司于申请设立登记后应参加劳动权益讲习。此要求意味着贰厂骋的社会面与合规面已延伸至非公开发行公司,落实至基础合规与劳工权益意识层面。

台湾公司治理改革融入ESG

近期的立法修正与监管政策显示,台湾地区的公司治理改革已不再局限于独立董事、功能性委员会及程序合规的范畴。公司治理架构正日益走向整合,环境责任、劳动权益、资讯品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与评价。公司治理的评鉴不再仅着眼于程序遵循,而是更加重视公司永续实务的实质及其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有意在台湾地区设立业务或投资的投资人与公司应留意,适用的相关义务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类型与市场身份,但无论其市场身份如何,有关永续发展与利害关系人的考量正从自愿采用的最佳实务转变为基本期待。将贰厂骋原则内化为公司治理核心要素的公司会在此等标准日益趋严之际处于最有利的发展地位。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理律法律事务所
忠孝东路四段555号8楼
台北市,110055, 台湾
电话: +886 2 2763 8000
邮箱: attorneys@leeandli.com


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管理泰国经营风险

公司治理在泰国并非一个新的概念。相关原则已经融入泰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指引之中,例如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然而,随着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框架内开展运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及在商业实践中践行 ESG 原则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重新聚焦于审视自身的公司治理政策和实践,以确保其不仅符合泰国的法律法规,还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这对于在全球供应链中从事上游或下游业务的公司而言尤为重要。当前全球经济的波动性意味着公司必须建立稳健的公司治理架构,以降低潜在的业务中断风险。

本文不仅涉及与公司治理直接相关的贰厂骋中的“骋”(治理)维度,还将探讨“厂”(社会)维度为何同样不可或缺,因为治理问题与社会问题往往息息相关。

弥合公司治理中的部门鸿沟

Nam-Ake Lekfuangfu
Nam-Ake Lekfuangfu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曼谷
电话: +66 26662824 (ext. 2048)
邮件: nam-ake.lekfuangfu@bakermckenzie.com

公司的组织架构通常包含多个部门或团队,负责监督公司治理框架不同方面的团队可能彼此缺乏衔接。例如,在采购产物或服务或聘用第叁方承包商时,公司的运营、采购、法务/合规以及财务团队可能各自审查交易的不同方面。

如果公司缺乏相应的机制(包括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来应对这些问题,那么管控与监督流程中就可能出现漏洞。这些漏洞可能给公司带来系统性问题。例如,笔者曾接触过大量采购流程中的欺诈和利益冲突案例。这些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公司缺乏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

跨职能整合性骚扰防范措施

另一个例子涉及性骚扰防范措施。随着泰国近期对包括《刑法》在内的重要法律进行了修订,性骚扰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审查。这些法律现已纳入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条款。这似乎与全球趋势相一致。

在泰国,员工越来越多地就性骚扰问题提出关切。鉴于贰厂骋中“厂”(社会)维度的这些进展,公司必须确保制定性骚扰防范措施以保护员工。

然而,只有当人力资源部门与其他公司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将性骚扰防范措施整合到其他公司治理架构中时,这些措施才能行之有效。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导致性骚扰防范措施失效,从而使公司面临潜在的法律、监管或声誉风险。

高层基调驱动公司治理

Theeranit Pongpanarat
Theeranit Pongpanarat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曼谷
电话: +66 26662824 (ext. 2048)
邮件: theeranit.pongpanarat@bakermckenzie.com

对于任何公司而言,建立有效公司治理体系的首要步骤在于确立清晰的“高层基调”。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必须展示其对良好公司治理的承诺,这种承诺不应仅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落实到行动中。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投入适当且充足的资源、投入和规划,以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管理层还肩负着创建、培养和维护公司内部文化的责任,这种文化应将公司治理置于所有决策过程的核心,并鼓励员工在发现可能从公司治理角度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问题时勇于发声。为了维护这种文化,公司应建立相关机制,允许员工以保密方式报告相关问题,同时设立健全的机制保护善意举报的员工,并防止打击报复。

为了全面落实公司治理文化,公司随后应当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为管理层和员工提供充分的指引、结构和框架。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因公司而异,也最终取决于其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因此,公司可能有必要开展内部审查,以识别此类运营问题及其相关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考虑实施能够应对所有公司共同面临的关键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公司应制定涵盖以下内容的政策和程序:采购流程;财务/会计管控(包括资产使用管控);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关键的法律、监管或合规问题(如涉及反贿赂或反洗钱措施、利益冲突、与竞争对手的往来,以及防范职场歧视或骚扰的问题)。

Praween Chantanakomes
Praween Chantanakomes
资深律师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
曼谷
电话: +66 26662824 (ext. 2040)
邮箱: praween.chantanakomes@bakermckenzie.com

公司政策与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内部利益相关方,还可用于与外部各方的往来。该等需求可能取决于与第叁方具体的互动情况,以及这些第叁方可能给公司运营带来的风险。相关适用对象可能延伸至供应商、承包商、商业合作伙伴、客户或其他第叁方。在必要时,与公司有往来的第叁方也应接受适当的尽职调查。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一个重要的例子是在选择供应商或卖方时,公司需确保合作对象信誉良好,且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另一个与“厂”(社会)维度相关的例子是,作为一种主动应对人权问题(包括与强迫劳动相关的问题)的措施,人权尽职调查的使用正日益增多。在泰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规定公司必须开展人权尽职调查,但一些公司正被外部相关方要求开展人权尽职调查,以确保其商业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且不侵犯人权或违反其他法律义务。

如果政策和程序未能付诸实践,那么仅制定它们可能并不充分。公司应确保通过适当渠道,让所有相关利益相关方(内部和外部)能够容易地获取其政策和程序。

实现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关键实施手段之一是制定培训计划,尤其是针对公司自身员工,相关培训计划可结合在线资源与线下面对面培训。对于在泰国运营的公司而言,安排泰语线下培训可能是开展培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这能让员工有机会提问或寻求指导。

最后,公司的治理架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该根据各公司的业务性质不断演进。因此,公司需持续监测其治理架构的有效性,以适应其可能面临的变化。这可能涉及利用内部或外部审计来审查公司的做法。

公司治理将政策落到实处

归根结底,不应将公司治理仅仅视为一套政策或合规要求,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确保风险缓释和合规措施能够付诸实践的运营框架。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明确责任归属,衔接不同职能的职责,将管控措施嵌入日常决策之中,并使管理层能够监测政策是否得到适当实施以及是否持续有效。

公司治理已成为公司能够尽早识别风险、采取一致应对措施,并证明其对法律、监管及道德标准的承诺是真实、可衡量且可持续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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