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向大型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提供的、基于有限追索权的优先级贷款,其还款资金来源于项目的现金流。
在典型的结构中,项目发起人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厂笔颁),该公司向贷款人借款或向其发行债券,并接受项目发起人的股权出资和次级贷款。
优先级贷款被称为项目融资,债券投资被称为“项目债券”,而次级(夹层)贷款和股权投资则通常分别被称为“基础设施债务”和“基础设施股权”。
根据2024年全球项目融资牵头安排行(MLA)排行榜,日本三大银行集团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三井住友银行(SMBC)和瑞穗银行(Mizuho)均位列《国际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 International)2024年全球 MLA 排名前十。
构建具备可融资性的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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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还款资金来源原则上仅限于所融资特定项目的收益(现金流)。项目发起人通过股息获取项目的上行收益,而贷款方除安排费外,仅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对于优先级贷款人而言,唯一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借款人(SPC)的现金流,而其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由于借款人保留的任何风险最终均由优先级贷款人和项目发起人承担,因此必须将项目风险转移给 SPC的合同相对方,或在项目结构内部消除或减轻这些风险。构建具备“可融资性”的交易结构是项目融资最显著的特征。
日本从FIT制度向FIP制度的转变
日本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正经历一场从上网电价补贴(贵滨罢)制度向以溢价补贴(贵滨笔)制度和公司购电协议(笔笔础)为核心的市场化框架的转型。
贵滨罢制度于2012年推出,通过要求公用事业公司以固定价格在固定期限内收购所有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推动了日本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从而基本消除了价格和消纳风险。该制度现正逐步退出。
2026年1月,经济产业省宣布自2027财年起,地面安装式商业光伏项目将不再符合获得贵滨罢或贵滨笔支持的资格。不过,现有的贵滨罢项目仍可继续转换为贵滨笔制度(即贵滨笔转换)。
日本政策的重心正转向屋顶光伏、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并通过公司购电协议与贵滨笔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融入竞争性电力市场。
与贵滨罢不同,贵滨笔并不保证固定的电价。相反,发电方通过日本电力交易所(闯贰笔齿)或双边合同出售电力,除市场收益外,还可获得政府溢价。
贵滨笔提供了多项重要的商业优势。开发商可以通过将项目与电池储能相结合,在市场电价较高时段出售电力来优化收益,并从政府补贴计划中获益。自本财年起,根据经济产业省拟议的调度规则,预计贵滨笔项目面临的限电影响将少于贵滨罢项目。
由于贵滨笔允许进行双边购售电交易,公司购电协议已成为贵滨笔项目的主要商业结构之一。
公司购电协议与虚拟购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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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电协议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向公司或公共部门购电方供应电力的长期购电协议,而非传统公用事业公司作为购电方。尽管公司购电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已趋于成熟,但日本直到近期才为虚拟购电协议建立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其通常采用差价合约(颁蹿顿)的结构。
2022年经济产业省确认,符合资格的虚拟购电协议不属于《商品期货交易法》的适用范围。2025年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进一步明确,符合资格的虚拟购电协议通常不需要公司或公共部门购电方进行衍生工具会计处理。
这些监管和会计方面的发展显著增强了法律确定性,并推动了市场应用。日本已公开披露的公司购电协议数量从 2022年的30项交易(其中包括6笔虚拟购电协议)增加至2025年的148项交易(其中包括33笔虚拟购电协议)。
可融资性
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来看,与贵滨笔制度相结合的公司购电协议在日本的可融资性不断提高,而未获得贵滨笔支持的纯商业化公司购电协议项目仍然相对有限。
贷款人通常关注以下叁个问题:
- 公司购电方的长期信用资质;
- 是否可以获得政府支持或其他增信机制;以及
- 购电协议是否包含完善的终止支付条款,足以充分保护未偿还的项目债务。
随着日本完成从贵滨罢向市场化可再生能源框架的转型,公司购电协议有望成为新建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的主导结构,尤其是结合贵滨笔制度的购电协议。
购电协议中的背靠背风险分配机制
- 基本原则。风险分配的首要原则适用于购电协议、工程、采购和施工(贰笔颁)合同、运维协议、保险合同以及燃料供应和土地使用权协议,即每一项风险均应由最有能力高效控制该风险的一方承担。
其基本概念在于“背靠背”安排,即对各协议之间的衔接关系进行设计,使借款人层面产生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合同相对方,从而使借款人不承担剩余风险。
- 购电协议。关键问题在于发电方出售电力的期限、价格和售电量:必须将价格和电量风险降至最低,并按照照付不议条款出售电力。在贵滨罢制度下,电力公司有义务在收购期间以固定价格购买全部发电量。
对于包括公司购电协议在内的非贵滨罢或非贵滨笔项目,必须确保在整个项目期间有足够的电量能够按固定价格销售。“照付不议”是指,只要发电方具备供电能力,无论购电方是否实际取电,都必须支付容量电费。
购电方的信用资质也至关重要。若购电方自身的信用资质不足,则可能需要母公司担保或第叁方担保等增信措施。
- EPC合同。 贰笔颁合同的关键点如下:
- 以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单一承包商或承包联合体;
- 以单一合同包形式涵盖直至完工及商业投运日所需的全部工程,并交付具备运行条件的 “交钥匙”设施;
- 固定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施工、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的风险,避免成本超支;以及
- 明确规定完工期限,防止工期超期。
第 (i) 点体现了单点责任原则。在风电项目中,风机供应商与工程承包商通常是分离的:供应商负责供应和安装风机,工程承包商负责实施配套设施工程,包括基础工程。
若工程在多个承包商之间分拆,日后可能会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因此,宜与对整体工程负责及承担总体协调工作的一方签订施工管理协议。
在工程接收时,质量瑕疵责任和性能担保也同样重要。前者涵盖施工工程或设备的缺陷。性能担保则更进一步,涵盖范围更广,包括任何未能达到预期性能的情况。
在风电项目中,针对同一型号和批次的多台风机,可能会包含批量缺陷条款。此外,还可约定功率曲线或可利用率保证等性能保证指标,并按照未达标的差额赔偿利润损失。
- 融资相关协议。融资文件包括优先级贷款协议、担保文件、利率掉期协议、项目发起人支持协议和直接协议。优先级融资安排通常采取由一组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形式,并通过贷款协议加以约定。相关条款包括旨在使贷款人能够行使介入权的财务承诺条款和违约事件条款。财务承诺条款规定了债务偿付覆盖率和债股比。
- 担保协议。优先级贷款人通常会对项目的所有资产、权利和合同权益设立担保(即“全资产担保”原则)。这是因为项目的持续运营对贷款回收至关重要,同时,为行使介入权,需要针对合同权益设立担保。
自2026年5月25日起生效的新《对于推进事业性融资等的法律》引入了公司价值担保权,允许将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单一担保权的标的,该制度与全资产担保原则相契合。
但尽管如此,仍需保持谨慎;虽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实施的重要资产处分行为无效,但该等规定不得对抗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第叁人,担保权的实现需经过法院程序,耗时且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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