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治理改革推动永续价值

    作者: 毛立慧,杨镇纲和罗子伦,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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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基于由台湾《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发布的法规及函令组成的分层架构。

    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公司的性质,即其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还是上市上柜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主要受《公司法》及其一般合规要求的规范,包括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及董事职责的规则。公开发行公司除须遵守上述规则外,还需满足对于董事会运作程序、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额外要求。而上市上柜公司则面临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其范围涵盖贰厂骋评鉴、永续报告书与信息披露、投资人沟通以及董事会问责。

    这一最高层级的涵盖范围反映了监管重点发生了更为广泛的转变。近年来,台湾的政策重心已从董事会组织、股东会程序和信息披露合规等传统监管关注事项,转向ESG、永续发展、信息透明度和长期公司价值。这一转变也根植于《公司法》之中。《公司法》第1 条于2018年修正,不仅要求公司遵守法律及商业道德,更明确允许公司采取促进公共利益的行动,以推进其公司社会责任。该规定并未创设公司对社会或所有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独立信义义务;它而是为董事会提供了其在履行信义义务时权衡公共利益、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董事会信义义务推动永续发展

    Lihuei Mao
    毛立慧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274)
    邮箱: lihueimao@leeandli.com

    根据《公司法》,包括董事及监察人在内的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公司业务时,应忠实履行其信义义务。这其中包括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及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而非追求自身或第叁方的利益。随着公司治理与永续规则的演变,董事会日益被期望将永续风险、商业道德、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长期价值纳入其监督与商业决策的考量之中。

    对于台湾地区的非公开发行公司而言,永续治理通常不采取强制性贰厂骋报告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形式。相反,它体现于对劳动、环境、税务、个人资料、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各项法律的一般合规要求,以及在日常营运中对道德、公共利益、声誉风险和社会责任的自愿考量。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以及上市上柜公司的期望则更高。公开发行公司必须遵守规范公司程序及内部控制的特定规则。上市上柜公司则被期望更进一步采行永续发展政策、制度或管理方针以及具体的行动计划,这些内容应反映永续趋势、该趋势与其核心业务的关联性,以及其运营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此类政策与计划须经董事会通过,并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则被期望推动执行、检视执行成果并追求持续改进,权衡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将永续发展融入公司运营与策略,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为此,建议上市上柜公司建立永续治理架构,指定专责或兼责单位(例如贰厂骋委员会),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简言之,永续发展是通过制度化的董事会监督、风险识别与管理、专责单位及功能性委员会、信息披露质量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沟通来落实的。进一步的相关指引详见《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和《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ESG评鉴与信息披露演变

    Derrick Yang
    杨镇纲
    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152)
    邮箱: derrickyang@leeandli.com

    外部评鉴与永续信息披露已成为将永续发展纳入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监督的关键工具。

    从公司治理评鉴到ESG评鉴。2014年,台湾地区针对所有上市(上柜)公司引入了公司治理评鉴制度,作为一项市场化评鉴机制,这也是台湾地区公司治理改革蓝图的关键一环。该评鉴作为一项政策工具,旨在鼓励公司提升董事会效能、保障股东权益、强化信息透明度,并强化整体公司治理。

    2026年公司治理评鉴更名为贰厂骋评鉴,反映出其评鉴范畴已超越公司治理层面,进一步纳入环境与社会维度。首届评鉴指标涵盖环境管理、人权尽职调查、投资人沟通、劳动权益、家庭友善职场政策、永续治理及董事会问责。

    永续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亦遵循相同轨迹不断扩展。自2025年起,所有的上市(上柜)公司必须编制并申报年度永续报告书,披露重大的经济、环境及人群相关议题与影响、贰厂骋风险评估及绩效指标。该报告书还必须说明永续政策如何在实际运营中落实,而非仅提供原则性声明。自2026会计年度起,上市(上柜)公司必须依据实收资本额分阶段适用《国际可持续准则(滨贵搁厂)可持续披露准则》,并在年报的专章中披露永续相关财务信息。此举使永续信息更接近于财务报告,并确认气候相关及永续相关风险、治理、策略、指标及目标等信息对投资人具有重大性。

    Judy Lo
    罗子伦
    初级合伙人
    理律法律事务所
    台北
    电话: +886 2 2763 8000 (转 2509)
    邮箱: judylo@leeandli.com

    非上市公司通常不受强制性的永续报告书要求约束。然而,随着贰厂骋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许多公司仍需采行贰厂骋管理实务或制度,无论是缘于供应链要求、金融机构的期望,还是环保及其他相关法规所驱动。2025年新增的《公司法》第387-1条规定,所有公司于申请设立登记后应参加劳动权益讲习。此要求意味着贰厂骋的社会面与合规面已延伸至非公开发行公司,落实至基础合规与劳工权益意识层面。

    台湾公司治理改革融入ESG

    近期的立法修正与监管政策显示,台湾地区的公司治理改革已不再局限于独立董事、功能性委员会及程序合规的范畴。公司治理架构正日益走向整合,环境责任、劳动权益、资讯品质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与评价。公司治理的评鉴不再仅着眼于程序遵循,而是更加重视公司永续实务的实质及其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有意在台湾地区设立业务或投资的投资人与公司应留意,适用的相关义务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类型与市场身份,但无论其市场身份如何,有关永续发展与利害关系人的考量正从自愿采用的最佳实务转变为基本期待。将贰厂骋原则内化为公司治理核心要素的公司会在此等标准日益趋严之际处于最有利的发展地位。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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